古人名字中的“槼”是否应写成“规”?
王老师:
我是个编辑,在书稿中看到,一个清代官员的名字叫“聂缉槼”。有的同事说这个“槼”应写成“规”,有的说仍应写成“槼”,否则读者会误以为是另一个人。请问究竟应当怎样写才妥当?谢谢!
上海 张小丽
张小丽同志:
2013年颁布的《通用规范汉字表》部分恢复了1955年《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》中某些淘汰使用的异体字的功能。
例如,《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》中“昇”作为“升”的异体字被淘汰,但是在《通用规范汉字表》中收入了这个字。我们可以在《通用规范汉字表》的“三级字表”中序号6674处查到这个字。
但是,这并不是说书面上的“升”都可以用“昇”来替换。
《通用规范汉字表》(语文出版社,2013年8月版)的“附件1”是《规范字与繁体字、异体字对照表》,这个表后有52条注释。其中的第8条是“昇”字。注释说:“可用于姓氏人名,如‘毕昇’。”这句话告诉我们,“昇”字只能用于姓氏人名,而不能用于别的地方。“昇”这类字既然“可用于姓氏人名”,那么当然可用于古人的姓氏人名。同时,现在的人起名字,也可用这类字。
《通用规范汉字表》只是恢复了一部分《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》中淘汰的异体字,而且只恢复了部分功能。在《通用规范汉字表》中没有收入的《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》已经淘汰的异体字,即使作为姓氏人名,也不宜使用。
例如您提到的“槼”,在《通用规范汉字表》中没有收入,因此不宜用在古人的名字中。当然,这是指不能用于现在人们写的文章和书籍中。因此,不宜在文章或书稿中的古人姓名中出现“槼”,而要写成规范字“规”。
如果是印刷古籍,自然不必改动古籍里人名中的“槼”。
确定某个已然在《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》中淘汰的异体字是否可用于人名,宜查阅《通用规范汉字表》或《通用规范汉字字典》(商务印书馆,2013年版)。
王一民
——摘自2015年4月15日《语言文字周报·王老师信箱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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